2006年4月1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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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官司赢得一座大厦
我省首例涉外海洋污染索赔案揭秘
通讯员 吴树敬/文 郑鹏/摄

  位于温州市区金丝桥的海天大厦是一起涉外官司的“战利品”,知道其中缘由的人可能并不多。如今涉外官司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20年前,温州渔民协会打赢的一场涉外污染索赔案,不仅在法学界留下成功典范,而且用部分赔款兴办公益性福利性事业,产生了显著效益,一时成为美谈。
  
  外轮沉没在南麂海域
  1984年5月11日凌晨1时整,东海夜雾茫茫,波涛汹涌。一艘巴拿马籍“海利”号大货轮由天津港起航前往泰国,途经温州南麂海域时,突然发现前面出现一个大黑影。“不好!”船长惊叫一声就下令倒船,并赶紧向左避让。但一切努力都为时已晚,随着一声巨响,“海利”号船身被一艘由南往北的大货轮的船头撞了个大窟窿,船身开始下沉……
  与“海利”号相撞的是我国山东省青岛海运公司“金线泉”货轮,他们刚从香港返航,遇此险情,立即投入施救工作,救起了“海利”号上的所有船员,却只能眼巴巴地望着“海利”号货轮被大海吞没。
  当日清晨,中央广播电台播出了这则新闻,即引起了温州市政府以及各涉海部门的重视和关注。当天下午,在市府小会议室里,当时的温州市政府秘书长吴祖熙召集了温州港监、水产局、环保局等负责人举行紧急碰头会,商议外轮沉没处理事宜。
  与会者分析认为,“海利”号核准吨位为3000吨,实际载货2870吨,其中有燃料油、润滑油等242吨,苯酚、硫化纳、氯化铵等化学物品350多吨,这些油类和化学物品及沉船残骸将构成该海域和渔场的潜在污染源,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开展现场调查,摸清情况,及时与上级部门加强联系,妥善处理。

  渔政船奉令搜索海面
  “海利”号沉船事发当天,停泊在温州平阳鳌江口的中国渔政714号船接到上级命令,立即赶赴沉船现场巡视海面,进行监测。经过三四个小时的颠簸,714号船来到七星列岛附近,只见沉船周围直径5海里的水域上覆盖着一层油膜,并随海流向北漂移。渔政人员在海面仔细观察海区出现的异常情况,拍照采集水样后返航。
  1984年5月16日,即沉船事故发生5天之后,温州港监、水产局、环保局、浙江水科所温州分所等单位又派出科技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乘中国渔政705号船,再次赴沉船所在海域进行跟踪监测,并从不同位置取得10个定点站位的水样。经科学鉴定:海水含油量均超过国家渔业水质标准3至5倍,说明沉船污染十分严重。于是,专家们撰写了《关于“海利”轮沉没区污染调查报告》,建议有关部门按国家海洋法律对“海利”号沉船污染进行查处。
  渔民强烈要求赔偿
  “海利”号沉船事件发生后不久,位于南麂岛马祖岙的平阳海带养殖场就向温州市水产局呈交了紧急报告,告知连日来大片油污随海流漂至南麂列岛的港湾岙口,久久未见消退,人工养殖的海带筏架及岩礁采集的野生贝藻也沾满油渍。更为严重的是,花巨资从北方引进的海参、扇贝、鲍鱼、贻贝等海珍养殖品开始死亡,数量不断增多。
  当时正值南麂渔场春夏汛生产旺期,由于“海利”号沉没的位置没有设立必要的标志物,南来北往数千艘渔船途经此处,常常被沉船残骸上的障碍物扯破渔网,经济损失十分严重。
  另据水产专家们分析:南麂渔场系我国洄游性鱼类越冬、产卵、孵化场以及幼体索饵场,沉船点正好位于国务院划定的大黄鱼幼鱼保护区。沉船污染将杀伤大量鱼虾幼体,直接导致渔获量下降,经济损失不可低估。
  随着民间要求清除污染源和索赔的呼声渐高,温州港务监督部门首先作出回应。他们向“海利”号船主发出通令:要求及时打捞沉船残骸和清除污染源;赔偿“海利”号沉没所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海利”号船主接到通令后,即以“共同海损双方责任未分”为由,回绝港务通令。温州港监认为对方以此来搪塞我方的通令,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于是再次发函严令“海利”船主:必须在近期内负责将沉船和潜在污染源打捞清除完毕;温州蒙受“海利”沉船污染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继续保留索赔权利。
  两次通令,使“海利”号船主一时难以招架。当年9月12日,“海利”方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沉船燃料和所载货物并非有毒、危险或可引起污染的物质,温州港监要求污染索赔是不公正的;沉船所在位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范围之外,与此事故中所涉及的污染公害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鉴于对方这种强词夺理的态度,温州港监、市水产局、环保局等部门决定与之针锋相对,打好一场国际官司。

  这场官司没有参照范本
  打官司难,打涉外官司更谈何容易。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涉外官司以民间组织出面为宜。尽管温州渔民协会(以下简称“渔协”)于解放初期就宣告成立,并在渔区民主改革中发挥重大作用,但经多次政治运动,渔协工作已处于中止和停顿状况。为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经当地政府批准,温州渔协即恢复活动,经民主推选由退居二线的水产局原局长王宗楣任会长,并聘请当时的市政府法制局局长瞿桂仁为法律顾问。就这样,渔协挑起了这起涉外海洋污染索赔诉讼的重任。
  此后,王宗楣率员赴京,先后到交通部港务监督处、国家海洋局等主管部门学习有关涉外油污索赔案的成功经验。接着,又前往上海社会科学院请教涉外诉讼法律问题,并聘请上海著名律师陈振国教授为本案代理律师。与此同时,温州渔协又派员深入渔区,广泛收集渔业受污染损失的真实情况,作为讼诉举证的事实依据。
  1985年7月,一份由温州渔协法定代表人王宗楣为原告的沉船污染海洋索赔的诉状,送达上海海事法院。诉状明确提出:“海利”号沉没于我国管辖海域之内,并已造成严重水域污染,该海域是国家划定的幼鱼保护区,是多种鱼类的重要渔场,由沉船污染造成的多项渔业损失必须赔偿。
  1985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经过审查,依法受理此案,并将诉状副本送达香港船务有限公司下辖的“海利”号船主。
  据王宗楣会长回忆:当时要打赢这场国际官司,难度确实很大。由于发生沉船海域偏远,受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及时全面取证,而“第三人”即(“金线泉”轮)因涉及自身利益不愿充分提供情况和材料。再加上缺乏实际经验,未能取得“海利”号船主的保函,而“海利”号为单船公司,注册所在地虽为香港,其船籍国巴拿马尚未与我国建交。此外,案情涉及面很广,关联着“二国”(中国与巴拿马)、“四家”(温州港监、渔协、“海利”轮、“金线泉”轮)、“八方”(“海利”轮与“金线泉”轮的所有人、保险人、保赔人、货主等8个利益方)。而且法律关系、法律程序等十分复杂,国内立法不完善,国际公约不统一,对方律师阵容强大,所聘请4位律师均为处理国际污染案件老手。
  受理本案的上海海事法院也认为,“海利”号污损索赔案可以说是国内首例,没有参照范本,如果成功可算得上填补了一项空白。
  面对如此复杂的讼诉活动,温州渔协迎难而上。代理律师陈振国教授虽然从事国际法研究多年,系我国《海洋法》权威,曾出版多部法律理论专著,但为打赢这场官司也不敢掉以轻心,他日夜为此深思熟虑,所查阅抄录的有关国际法律条文和诉讼资料叠成一尺多厚。法院委托指定的该案技术鉴定方——中国水科院东海渔业研究所也深感责任重大,他们采用生物检测及数量统计等国际方法测试,充分证明了“海利”号所载的主要有毒物质对海洋生物、水产品质量及渔具均有很大危害。
  三轮谈判达成协议
  官司一开始就拉开了决一雌雄的架式。也许是慑于法律威严,“海利”号船主主动向我方要求和谈。而我方律师表示,只要愿意赔偿,也不排斥采用谈判解决的途径。于是,在海事法院的协调下,双方律师先后在上海进行了3轮实质性谈判。
  第一轮谈判时间定在1986年10月9日、10日两天。谈判一开始,对方律师就诉状有关索赔问题,一口气咄咄逼人地提出了17个所谓疑点,意在否定我方索赔的事实依据。我方律师却不忙于反驳,倒轻松地应对:“贵方所提问题,我们可根据调查和鉴定事实作一一解答,不过,双方作为首次接触对话,应属友好谈判,并非法庭答辩,如果一味否定沉轮污染造成了渔业损失,那么这次谈判便毫无意义了。”一交锋,对方律师便感到“失手”,急忙转移话题,提出赔偿额度有限的问题,认为被告方无力承受高额赔款。对此,我方律师又单刀直入地说:“据了解,‘海利’轮已加入英国伦敦船东互保协会,其油污赔款应由互保协会偿付。”这又击中对方的“软肋”。但他们毕竟久经沙场,应变能力极强,又改口说,是否加入伦敦互保协会,律师不甚了解,但赔偿额是否有下降余地?“当然可协商适当降低!”几个回合下来,双方彼此有所了解,且将谈判意向反馈给原、被告当事人。
  第二次谈判,双方律师又经过了一番舌剑唇枪,最后双方均作了相应让步,使索赔金额逐渐接近。
  第三轮谈判时间定于次年的9月,有前二次交锋的经验,此次谈判较为顺利,除正式确定赔偿额外,“海利”号船主还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同时,“海利”号所有人、船舶保险人、代理人等利益方也就损害赔偿数额分担达成协定。

  “战利品”就是海天大厦
  1987年9月29日,上海海事法庭开庭审理“海利”号污染赔偿案,宣读了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法院调解书,阐明“海利”轮海事已造成南麂渔场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海域污染,被告和第三人(“金线泉”轮)均负此海域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故向原告赔偿60.45万美元。至此,历时4年的我省首例涉外海洋污染索赔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海利”号污染赔款到达温州渔协后,除去各种诉讼经费和渔民的直接损失,仍剩余人民币160万元。
  这笔钱该怎样花呢?征求各地渔民以及有关领导的意见与建议后,大家一致认为,将这笔来之不易的赔偿款兴办一个具有纪念性、服务性、福利性的建设项目,使这笔资金不断增值,发挥长效作用。温州渔协将其决定呈报温州市政府。经批准,由温州市计委正式立项,又增加款项兴建了温州渔民服务综合大楼(即海天大厦)。
  此后,温州渔协不仅有了固定宽敞的办公场所,也使渔民有了温馨的家,海天大厦成为全市渔业科技培训和宣传活动中心。